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及《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卫生健康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4〕3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应急管理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4〕35号)精神,现将《乐山市市本级部分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及时调整对应责任,并通过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乐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乐山市司法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