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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 关于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营商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4-28 04:48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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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商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的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序号

部门

调整前情况

调整
方式

调整后情况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新增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

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新增

行政

处罚

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整合

行政

处罚

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

处罚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5

市市场监管局

 

 

新增

行政

确认

股权出质的设立

6

市市场监管局

 

 

新增

行政

处罚

对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

7

市市场监管局

 

 

新增

行政

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信息记录,未依法承  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行政处罚

8

市市场监管局

 

 

新增

行政

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不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 活动的行政处罚

9

市市场监管局

 

 

 

新增

行政

处罚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政处罚

10

市市场监管局

 

 

 

新增

行政

处罚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11

市市场监管局

 

 

 

新增

行政

处罚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12

市市场监管局

 

 

新增

行政

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行政处罚

13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 处罚

对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价格欺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

取消

 

 

14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 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取消

 

 

15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 处罚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取消

 

 

16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 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政处罚

取消

 

 

17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取消

 

 

18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取消

 

 

19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政处罚

取消

 

 

20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处罚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取消

 

 

21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

强制

对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收缴

取消

 

 

22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

强制

对需要认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临时扣留

取消

 

 

23

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 处罚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取消

 

 

24

市市场监管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出口医疗器械备案

取消

 

 

25

市商务局

其他行政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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