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决定》取消的相对应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县(市、区)、涉及的市级部门不得再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二、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县(市、区)、涉及的市级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事项取消后的衔接落实工作,逐项研究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备案。
三、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县(市、区)、涉及的市级部门要主动宣传,确保规范公开到位,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衔接,制定管理制度,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执行落实到位。
特此函告。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项)